河南省民爆网欢迎您!
用户名: 密码:
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电话:0371-86563817

工信部:民爆企业可授权其控股子公司生产民爆物品

发布时间:2018-1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阅读数:
近日,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版进行了解读。主要修订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是简化申请许可的条件及材料。考虑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规定了厂房、仓库、生产设备、工艺需符合的具体标准,《办法》删除了相关标准名称的表述,只原则规定厂房、专用仓库、生产设备、工艺技术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规程,并简化了申请许可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是优化生产许可申请程序。为了便于申请人申请,减少企业重复报送材料,《办法》优化了生产许可到期延续,变更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变更企业名称等情形,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时限。同时,为减少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不改变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在现有生产线原址进行技术改造的,不用申请生产许可,只需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建立授权生产制度。考虑到民爆物品生产许可为“先证后照”,为了解决集团各子公司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无法进行工商注册的问题,《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其获准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四是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表,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的改革精神,《办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为方便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实际,委托地方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并对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