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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本站     阅读数: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附《通知》原文)

近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一、问: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历史上,国内外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教训极其深刻。20208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20158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有800吨硝酸铵的危险货物堆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19981月,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硝酸铵溶液槽被油和氯离子污染而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58人受伤。19938月,深圳市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特大爆炸火灾事故中4号仓内大量硝酸铵燃烧爆炸造成15人死亡、200多人受伤。

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全国现有约40家硝酸铵生产企业,硝酸铵产能共计近700万吨,单厂最大年产能达80万吨,其中固体硝酸铵约占60%。国内硝酸铵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匹配不均,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各环节涉及面广、链条长,安全风险高;在去年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组织开展的三轮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排查治理中发现国内硝酸铵生产企业普遍存在超量储存问题,且储存安全条件有待提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应急管理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的基础上,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通知》,旨在坚决防范硝酸铵引发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对硝酸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从业人员准入、硝酸铵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等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强调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固体硝酸铵产销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二是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对硝酸铵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的回收处置等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要求淘汰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混)肥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制度。三是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设备设施和管理措施。对固体硝酸铵库房、硝酸铵溶液储罐等储存场所和安全设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四是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对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事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提出了风险管控要求。五是严格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管理。对硝酸铵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购买单位的销售、购买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六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分别对应急管理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和海关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细化。七是提升硝酸铵安全技术标准。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铵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从设计建设、产品质量、防火防爆、包装、安全标签、运输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铵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

三、《通知》对固体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储存环节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是否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答:《通知》对硝酸铵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储存固体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固体硝酸铵库房:一是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二是单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三是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四是固体硝酸铵不得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储存。五是固体硝酸铵库房内的动火作业要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要求,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

对于硝酸铵溶液储罐:一是硝酸铵溶液储罐按照甲、乙类液体储罐建设。硝酸铵溶液罐组应单独布置,罐区周边安全距离要符合有关标准。罐组最大容量不超过1000m3,单罐最大容量不超过200m3二是储罐须单独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接入DCS系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要严格控制洁净度,避免油类物质进入。三是硝酸铵溶液的储存温度应不超过145℃,浓度应不大于93%(质量),并定期检测pH值、浓度、有机物含量等参数,确保在正常范围内。四是硝酸铵溶液输送管路应有预防结晶堵塞的措施。

《通知》对硝酸铵生产和储存环节提出的相关要求适用于硝酸铵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硝酸铵进行生产的化工企业,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四、《通知》对防范硝酸铵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在硝酸铵道路运输环节主要提出了五个方面具体要求:一是承运硝酸铵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二是禁止硝酸铵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不得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硝酸铵;三是在固体硝酸铵装车前应对车厢内残留的化学品、金属粉末、煤粉、木屑等进行清理;四是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五是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

《通知》在硝酸铵港口运输环节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具体要求:一是港口企业要落实“直装直取”的要求,港区不储存硝酸铵;二是港口企业加强与托运人、承运人信息沟通,提高硝酸铵装卸效率,减少硝酸铵在港停留时间;三是港口企业完善涉及硝酸铵的各类事故情景的应急准备工作。

五、结合落实《通知》要求,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硝酸铵固有危险性大,安全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落实《通知》要求,对于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还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硝酸铵生产企业、硝酸铵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以及硝酸铵承运企业、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购买和销售单位等要认真贯彻新修订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任责任,落实好《通知》各项要求,有效管控硝酸铵安全风险。

二是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硝酸铵安全监管涉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形成合力,不断强化硝酸铵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针对硝酸铵的危险特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硝酸铵全生命周期中涉及到的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对硝酸铵危险性的认知,多措并举,构建有效的硝酸铵安全风险管控屏障。

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提示

《通知》原文如下: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关:

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历史上也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包括含可燃物≤0.2%的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有关要求,对硝酸铵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硝酸铵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环节均须考虑硝酸铵的爆炸特性,鼓励硝酸铵生产和使用企业就近布局,减轻硝酸铵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安全风险。新建、改建、扩建硝酸铵项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以下统称“两项标准”)中的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按照已确定的“一企一策”方案,落实配套建设与固体硝酸铵产能相匹配的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等调峰装置或产能分流设施的要求,鼓励增加硝基复合肥、硝酸铵溶液和其他分流产品的生产能力,避免固体硝酸铵产销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   

二、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要强化工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原料配比、反应温度和pH值等工艺参数,建立完善定期检测制度,严格监测原料中氯离子、油类等杂质含量和成品中的有机物含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及时回收处置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不合格”产品等),必须储存的应按照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储存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与成品混存,并按照“两项标准”中的事故后果法确定最大存储量;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和产品包装要求,确保将硝酸铵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尤其是遇火、遇高温、遇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直观准确地传递至运输环节和下游用户;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日常管理,防止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厂区内硝酸铵的储存安全。淘汰退出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T 9050)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要严格落实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混)肥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制度,生产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的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统检,凡未取得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

三、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管理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铵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7.1.3规定,单个库房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固体硝酸铵库房在满足上述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储存。固体硝酸铵应严格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6.5条要求,不准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固体硝酸铵严禁与可燃物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储存。固体硝酸铵库房内的动火作业要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应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鼓励固体硝酸铵生产企业采取“直产直装”、“零库存”运行等减少储存量的措施。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硝酸铵溶液储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4.2.3款要求,罐组最大容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单罐最大容量不超过200立方米。硝酸铵溶液罐组应单独布置,罐区周边安全距离要符合应急管理部门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储罐须单独设置保温、降温设施,液位、温度、流量等参数应接入DCS系统并具备报警、联锁功能,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要严格控制洁净度,避免油类物质进入。硝酸铵溶液的储存温度应不超过145℃,浓度应不大于93%(质量),并定期检测pH值、浓度、有机物含量等参数,确保在正常范围内。硝酸铵溶液输送管路应有预防结晶堵塞的措施。固体硝酸铵库房和硝酸铵溶液储罐均须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安全包保责任制。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加强值班值守,提高自身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

四、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

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委托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硝酸铵。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禁止硝酸铵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不得违规使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在固体硝酸铵装车前应对车厢内残留的化学品、金属粉末、煤粉、木屑等进行清理。从事硝酸铵装卸作业的港口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关于“直装直取”的要求,加强与托运人、承运人信息沟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五、严格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销售硝酸铵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查验购买方相应的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严禁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许可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企业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购买单位要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公安机关备案。

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硝酸铵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发现有关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督促有关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以硝基复合肥项目报批的硝酸铵生产企业发放硝酸铵销售许可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硝酸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行为,强化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严规范硝酸铵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关部门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21号)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硝酸铵出口管理,严格出口企业资质要求,限制单次审批数量,减轻出口环节安全风险,为硝酸铵“直装直取”提供便利。

七、提升硝酸铵安全技术标准

应急管理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铵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从设计建设、产品质量、防火防爆、包装、安全标签、运输安全等方面,提升硝酸铵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完善硝酸铵溶液和固体硝酸铵“一书一签”。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发挥好平台对硝酸铵监管信息共享的支撑作用;研究制修订多孔粒状硝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的产品标准。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进行相关信息化系统建设,同时做好与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工作。有关地方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2021年9月13日